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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新车两年变二手,用户是不是亏了

   日期:2025-03-31     来源:www.tapunder.com    作者:二手车网    浏览:935    评论:0    
核心提示:在平时生活当中,买家在购买汽车的时候,总是大概遇见不诚信的销售商,将二手车当作新车供应给买家。

在平时生活当中,买家在购买汽车的时候,总是大概遇见不诚信的销售商,将二手车当作新车供应给买家。本文讲述的就是如此一块因销售欺诈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

事件经过

某买家与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买车合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的宝马汽车。两年后,买家在一次修理过程中,竟意料之外发现自己当时购买的“新车”事实上已经行驶了近六千公里,且保修起始日期比买车日期早了数月。

买家觉得,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汽车的真实状况,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激辩

在法庭上,双方就汽车贸易公司是不是存在欺诈行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买家指出,汽车贸易公司故意隐瞒了汽车仪表盘被更改、汽车已行驶里程数等重点信息,将二手车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买家。买家觉得,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诚信的原则,侵害了买家权益。

汽车贸易公司则辩称,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向买家出货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公司声称,对于汽车的状况并不知情,汽车也是帮案外人代为销售的,因此主观上没有欺诈。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汽车在出货前存在5947公里的里程记录,且有证据表明汽车在保修起始日期之前进行了修理。销售合同中未明确说明汽车为二手车,买车发票上显示的汽车价格与新车价格一致,汽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中无任何信息,表明汽车没有进行过所有权转移。

这类事实均表明,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买家披露汽车的真实状况,致使买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了二手车。

法院认定

法院觉得,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全方位学会其所售汽车的真实状况,并向买家披露这类信息。因为汽车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汽车的真实状况不知情,法院认定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后撤销买家与汽车贸易公司之间的买车合同,汽车贸易公司需退还买家买车款项50万元,并赔偿买家等于买车款项三倍的赔偿金。同时,买家需在收到退款后将汽车返还给汽车贸易公司。

律驰驾道看法

本案当中,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买家披露汽车已被用、存在里程记录及保修起始日期提前等重点信息,而将二手车当作新车销售给买家,此行为显然构成了欺诈。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欺诈故意: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机构,理应全方位学会汽车的真实状况,但故意隐瞒这类信息,显示出其欺诈的故意。

欺诈行为:汽车贸易公司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二手车以新车的名义供应给买家,即推行了欺诈行为。

买家基于错误认知做出买卖决定:买家因不知道汽车的真实状况,错误地觉得其购买的是新车,从而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买车合同。

导致损害结果:买家因购买了事实上为二手车的汽车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针对此类欺诈行为,《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赔偿机制。具体而言,假如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买家有权需要经营者根据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进行赔偿。本案中,买家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汽车,却因欺诈行为而蒙受损失,因此有权需要汽车贸易公司退还买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即总计为200万元。

本案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民法典》和《买家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基于欺诈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买家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汽车贸易企业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最后判决其退一赔三不只维护了买家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起到了警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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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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