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始网上或现场申请,或收到相关报告;2. 资料审查或现场查看,不符合条件出具不受理文件并退回材料,材料不齐全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3. 受理并审核申请;4. 审核通过后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5. 结束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道变迁、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等情况,应迅速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条件包括:1. 遇有突发、紧急或临时性威胁水上安全的情形,需申请发布航行警告;2. 遇有可预期、永久性或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需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申请人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海事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新乡航行通(警)告办理流程直观明了,希望大家能顺利完成办理。如果有其他疑问,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一对一咨询。